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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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从犯认定辩护要点解析1

一、开篇: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解读法律规则,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往往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直接影响量刑幅度与刑罚轻重。本文围绕(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中的辩护争议焦点——被告人杨宇航是否构成从犯,梳理辩护思路与方法,为实务提供参考。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判决原文引用

1. 争议焦点:共同犯罪中杨宇航的角色定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世喆、杨宇航构成抢劫罪,辩护人于月才提出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未采纳该意见。判决书原文记载:

“本院认为,……杨世喆、杨宇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杨宇航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杨宇航能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 判决书关键事实摘录(姓名已模糊处理)

以下为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供辩护分析:

  • 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贷款,崔某2(另案处理)与李某约定借款1万元。
  • 当晚,崔某2带领被告人杨某(杨世喆)、宇航某(杨宇航) 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接到李某,后驾车至松北区某超市签订借款协议。
  • 崔某2发现李某无还款能力后,拒绝出借,并将李某带至偏僻处,与宇航某、杨某共同实施殴打,致李某左颧面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并威胁将李某扔进松花江。
  • 李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杨某249元、宇航某300元,随后二人将其中499元转给崔某2。
  • 法院认定三被告人均为主犯,判处宇航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杨某同刑期,并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549元。

三、从犯认定的辩护方法与步骤

方法一:审查被告人在犯罪中的行为参与程度

  1. 步骤:分析被告人是否全程参与犯罪预备、实行及后续行为。判决书显示,宇航某是直接参与了与被害人见面、签署协议、殴打、威胁及收款全流程,并非被动接受指令。辩护时应着重挖掘有无“被动介入”或“中途退出”的情节。
  2. 关键点:判决书明确记载“宇航某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说明其参与度较高。若要推翻主犯认定,需证明其参与程度显著低于其他被告人(如仅负责放风、未实施暴力等)。

方法二:考察犯意的提起与地位作用

  1. 步骤:判断犯意由谁提起、谁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本案中,崔某2与李某联系、决定不借钱并带至偏僻处,似乎为主导者。但宇航某与崔某2共同殴打、威胁,且直接收款,表明其作用并非“次要”。
  2. 关键点:判决书强调“宇航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且“地位、作用突出”,说明法院将“实际实施暴力”作为认定主犯的核心依据。辩护时可对比其他被告人作用,如崔某2是否系首要分子,而宇航某系其指令执行者,但需证据支撑。

方法三:分析获利分配与行为主动性

  1. 步骤:审查各被告人是否主动邀约、是否主要分赃。本案中,宇航某通过微信收款300元(高于杨某的249元),且与崔某2共同分赃(499元转给崔某2),能反映其积极追求犯罪结果。
  2. 关键点:若获利比例较低或系被迫参与,可主张从犯。但本案中宇航某主动收款并转账,并非被动接受。

方法四:运用“罪刑相适应”原则提出量刑减让

  1. 步骤:即使主从犯认定困难,仍可主张宇航某虽系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如比崔某2轻),请求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
  2. 关键点:判决书已对“如实供述”从轻处罚,但未采纳从犯意见。辩护时可进一步结合“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争取减轻处罚。

四、实务延伸与行动建议

本案揭示的从犯辩护难点在于:暴力行为的直接实施者通常难以被认定为从犯。司法实践中,若被告人实施了殴打、威胁等核心行为,即便未提出犯意,仍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辩护人可采取的补充策略:

  1. 重点突破“犯意联络”:证明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加入,而非事前通谋。
  2. 搜集“行为被动性”证据:如受到胁迫、被纠集而非主动参与。
  3. 关注“量刑情节”:即便主从犯认定失败,仍可争取“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本案因抢劫罪最低刑三年,不可缓刑)。

建议:如有类似案件,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深度审查侦查卷宗证言、转账记录、视频监控等,判断是否存在“作用次要”的突破口。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