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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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抢劫案谈主从犯辩护要点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于看似铁证的案卷中寻找法律适用的精准缝隙,尤其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决定被告人能否获得从轻、减轻处罚乃至缓刑的机会。本文以(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辩护人提出的“从犯”抗辩未被法院采纳的争议焦点,剖析裁判逻辑,并提炼出可落地的辩护方法与步骤,帮助刑事辩护律师在同类案件中构建有效防线。

一、主从犯认定的法律标准:并非“作用较小”即可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司法实践中,主从犯的区分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犯意的提起者是谁;
  • 是否参与预谋或策划;
  • 在犯罪实行阶段的行为强度、所起作用;
  •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贡献程度;
  • 分赃数额及地位。

但本案恰恰警示我们:“积极参与”并“实施暴力行为”的被告人,即便未直接分得主要赃款,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二、判决书原文揭示的裁判逻辑:法院为何拒绝“从犯”抗辩

在(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中,法院针对辩护人的从犯意见作出明确回应: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杨某乙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述表述透露出三个关键判断:

  1. “系主犯”的认定覆盖了所有被告人——法院未因杨某乙未收取主要赃款而降低其地位;
  2. “积极参与+实施殴打”是核心否定理由——即使杨某乙仅收到微信转账300元(与杨某甲249元相差无几),但暴力行为本身在抢劫罪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3. “地位、作用突出”是排除从犯的最终标准——法院关注的是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作用力,而非事后分赃的绝对数额。

三、从犯辩护的具体方法与步骤:从“空喊”到“实证”

许多辩护律师在提出从犯意见时,仅以“被告人作用较小”笼统概括,缺乏事实与法律的有效衔接。本案的辩护失败提醒我们,需要一套可操作的反向论证路径。

步骤1:还原犯意形成过程,锁定“起意者”与“组织者”

调取侦查卷宗中的供述、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重点回答:谁主动联系被害人?谁提出“约出来”或“索财”的动议?若被告人并非犯意发起者,而是被动跟随,则应在辩护意见中先行铺陈这一事实。本案判决书表明,崔某(另案处理)带二被告人接到被害人,崔某系首要推动者,但法院未因此认定二被告人属于从犯,原因在于二人在实行阶段均实施了积极行为。

步骤2:细分实行阶段的“行为贡献”,而非笼统说“参与”

从犯辩护的着力点应是具体行为强度的对比。例如:

  • 是否只是“站脚助威”而未动手?
  • 是否在暴力升级时予以制止或退缩?
  • 是否仅在他人胁迫下实施了轻微辅助行为?

本案中,杨某乙被查明“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这直接击穿了从犯抗辩。因此,辩护人应反向审查证据:若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则需证明该暴力行为系模仿、被动或受到指使,且强度显著低于其他同案人。若无证据支持,则应在量刑情节上寻找空间,而非强行主张从犯。

步骤3:从“地位作用”角度进行对比性论证

法院认定“地位、作用突出”必然有事实支撑。辩护人应制作同案人行为对比表,从以下维度逐一分析:

| 维度 | 主犯典型特征 | 本案杨某乙实际情况(如辩护) | |------|-------------|---------------------------| | 是否提出犯意 | 是 | 否,系崔某召集 | | 是否组织指挥 | 是 | 否,跟随行动 | | 是否实施暴力 | 是 | 仅简单推搡(需证据支撑) | | 是否分得主要赃款 | 是 | 300元,且大部分转给崔某 | | 是否控制被害人 | 是 | 否,未威胁扔江 |

但注意:本案判决书显示杨某乙“积极”且“殴打”,所以上述对比表需要扎实的证据基础。若证据显示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类似行为,则辩护重点应转向“如实供述”与“退赔”等法定从轻情节。

步骤4:有效利用“如实供述”和“退赔”作为替代性抗辩

当从犯意见难以成立时,应第一时间转换策略。本案法院明确认定:“杨某甲、杨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由此可见,在无法改变主从犯定性的情况下,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成为获取量刑优惠的通道。辩护人可详细计算刑期:抢劫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案判处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是接近起刑点的轻判——这正得益于如实供述。

四、本案启示与延展:从“主从犯”到“量刑协商”的破局

主从犯认定之争,本质上是刑罚轻重之争。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证据已经锁定被告人实施了核心暴力行为,固执地主张从犯反而可能影响法官对辩护人专业性的评价。明智的做法是:

  • 第一层:挑战证据合法性,排除非法取得的供述;
  • 第二层:进行精细化主从犯论证,提供事实对比,而不是空喊口号;
  • 第三层:启动量刑情节谈判,通过如实供述、退赔、取得谅解等方式争取法定或酌定从宽。

本案另一点值得留意:判决书责令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与另案被告人崔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549元。对于小额抢劫,积极退赔往往能换取被害人谅解,进一步推动从轻处罚。若您在类似案件中面临指控,建议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从犯意见的固定,或通过认罪认罚程序获取量刑建议。刑事辩护没有捷径,但每一步都能为自由与尊严加分。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