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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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犯认定:共同犯罪辩护突破口

刑事辩护的精细化,往往决定案件量刑的轻重乃至罪与非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是律师必须重点攻克的争议焦点。本文以(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为样本,剖析如何围绕“地位作用”展开有效辩护,为同类案件提供可操作路径。

一、争议焦点:积极参与者能否认定为从犯?

辩护人提出“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未予采纳。这一分歧的实质,在于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认定标准。判决书载明:

“杨宇航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可见,法院将“是否积极实施暴力行为”作为认定主犯的关键指标。作为辩护人,仅笼统主张“作用较小”无法说服法庭,必须从客观行为、参与程度、获利分配等维度构建证据链条。

二、三步法:从判决书看主从犯辩护的实务要点

第一步:细读“经审理查明”部分,提取行为分工

判决书查明:

“崔某2发现李某没有还款能力,拒绝借钱给李某,并将李某带至松北区松浦观江国际小区附近偏僻处,与杨宇航、杨世喆对李某实施殴打……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杨世喆249元、杨宇航300元,杨世喆、杨宇航通过微信将其中的499元转给崔某2。”

辩护人应重点刻画:本案犯意谁提出?暴力行为由谁主导?两名被告人是否仅听从崔某2安排?杨宇航虽实施殴打,但其是否受崔某2指挥?若存在明显的“组织者—执行者”层级,则执行者的从犯辩护空间值得深挖。

第二步:比对“本院认为”与“法律适用”,寻找说理漏洞

判决书在认定主犯时,仅以“地位、作用突出”概括,未具体区分杨宇航与杨世喆各自的作用差异。若辩护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杨宇航未参与事前预谋、未分得主要赃款、受崔某2胁迫等,便可动摇“作用突出”的结论。本案中,杨宇航与杨世喆均被判处相同刑期,量刑未体现个体差异,这也是辩护中应当质疑的失衡点。

第三步:利用“如实供述”情节,争取从轻处罚的边际效益

判决书采纳了“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

“杨世喆、杨宇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针对主从犯认定难以扭转时,辩护人应退而求其次,将“如实供述”与“初犯”“退赔”等情节组合适用。本案中,法院责令二被告人与另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549元,退赔行为虽未在判决中明确从轻,但辩护人可在庭前促成退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提交。

三、深度延展:从共同犯罪到认罪认罚的辩护策略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二被告人均认罪,辩护空间被实质性压缩。但这也提示我们: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主从犯的辩护应前置到审查起诉阶段。若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法律意见,促使检察机关对从犯作出不起诉或减轻指控,效果远超庭审中的孤立辩护。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若认定从犯成立,量刑至少可以降低一个档次。对于抢劫罪等重罪,主从犯之辩直接关系三年与三年的差距,乃至更重的刑期。辩护人应结合案件事实,制作“作用对比表”,逐项列明各被告人的地位、分工、暴力程度、分赃情况,以可视化方式呈现给法庭。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