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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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的认定与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挑战不实指控,更在于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中的每一个细节,为当事人争取罚当其罪的公正量刑。本文以(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的争议焦点,剖析控辩审三方如何围绕“地位与作用”展开博弈,并为刑辩律师提供可操作的辩护路径。

一、案情回溯:一场由“假借款”引发的抢劫指控

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因急需贷款,通过微信结识了崔某(另案处理)。崔某表面同意出借1万元,实则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设下圈套。当晚,三人将李某某带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一偏僻处,以殴打、威胁投江等暴力手段,强行索要钱财,最终迫使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49元。2019年,杨某甲、杨某乙被抓获,并被公诉机关以抢劫罪起诉。

本案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一项核心辩护意见:杨某乙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主张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焦点。

二、争议焦点:如何区分主犯与从犯?——法院为何否定“从犯”抗辩?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杨某乙全程参与,且实施了关键暴力行为,但辩护人仍试图以“受崔某指使”“作用次要”为由争取从犯认定。法院最终未采纳该意见,其裁判理由如下:

“杨某乙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这段表述精准点出了司法实践判断主从犯的两条核心标准:是否积极参与,以及是否实施了关键实行行为。即便被告人并非犯意的发起者或组织者,只要其亲手实施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核心暴力,司法机关即倾向认定其为主犯。

三、辩护人“从犯”主张的落空:三个关键缺憾

从辩护角度复盘,该案从犯抗辩失败,可归因于以下三点:

  1. 未剥离“实行行为”的权重。抢劫罪中的“殴打”“威胁”是构成要件的核心行为,杨某乙实施殴打,直接切入了犯罪构成的核心。辩护人未能论证该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具有“可替代性”或“辅助性”。
  2. 未对比各被告人的分工细节。判决书显示,杨某乙与杨某甲均实施了“转款”行为,且积极参与全程。辩护人未通过证据质证,凸显杨某乙较崔某在犯意发起、犯罪工具准备、赃款分配等方面的劣势。
  3. 未利用“如实供述”争取独立量刑情节。虽然法院认可了杨某乙如实供述,但仅作为法定从轻情节,而非否定主犯地位的理由。辩护人混淆了“认罪态度”与“作用大小”两个不同维度的辩护方向。

四、刑辩实务:主从犯辩护的四步法

结合本案,当辩护人拟主张“从犯”时,建议按以下步骤构建辩护体系:

  • 第一步:锁定行为证据,拆解“参与强度”。调取监控、通讯记录、证人证言,逐项列明当事人实施的具体行为。重点论证其行为是否属于“望风”“接应”“事后协助”等辅助性动作,而非直接实施暴力、胁迫或取财。
  • 第二步:对比地位差异,突显“支配-服从”关系。分析犯意谁提出、工具谁准备、被害人谁选定、赃款如何分配。若当事人仅被动服从,且未参与犯意发起,应重点举证。
  • 第三步:挑战“作用突出”的认定逻辑。针对公诉机关或法院“积极参与即主犯”的倾向,引用相似判例,强调“作用突出”应当体现在对犯罪结果的实质贡献率上,而非单纯的行为参与。若暴力行为系他人临时起意,当事人未事前预谋,应予以澄清。
  • 第四步:叠加其他从宽情节,作为备位辩护。即便从犯认定失败,也要全力争取自首、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形成量刑辩护的“组合拳”。

五、超越个案:共同犯罪辩护的深层思考

本案判决一方面警示公众,任何积极参与暴力犯罪者,即便非组织者,亦难逃主犯之责;另一方面也提示刑辩律师,在“主从犯”之争中,不能仅凭“受指使”一笔带过,必须回归到具体行为与犯罪构成的耦合度分析。值得强调的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全面推行,当事人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尽早认罪认罚,往往能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量刑——这比单纯纠结“主从犯”标签更具现实价值。

延伸建议:如果您或您的家属正面临类似刑事指控,切勿仅凭“感觉”判断罪轻罪重。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全面审查证据链,围绕“行为作用”与“量刑情节”两线并进,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为专业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个案咨询,请携带相关文书预约律师面谈。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