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对定罪事实的质疑,更在于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挖掘,尤其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自由与未来。本文以(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这一争议焦点,分步拆解辩护思路,供实务参考。
一、梳理事实:从行为分工识别地位作用
辩护的第一步,是回归判决书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与另案处理的崔某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分工如下:
“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李某通过微信找人办理贷款,后崔某(另案处理)与李某联系,称可借给李某1万元。当日晚,崔某带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接到李某,将李某带至哈尔滨市松北区润和城附近某超市内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崔某发现李某没有还款能力,拒绝借钱给李某,并将李某带至松北区松浦观江国际小区附近偏僻处,与杨某甲、杨某乙对李某实施殴打,致李某左颧面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并威胁要将李某扔进松花江中,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杨某甲249元、杨某乙300元,杨某甲、杨某乙通过微信将其中的499元转给崔某。”
从事实看,崔某系犯意发起者和组织者,杨某甲、杨某乙均参与殴打及索财,且分得少量赃款后转给崔某。辩护人若主张从犯,需从“谁起主要作用”入手,但法院最终认定二人均系主犯。
二、对照法律:明确主从犯的区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案判决书援引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且明确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这意味着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并非被动配合,而是与崔某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均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剖析焦点:辩护意见为何未被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杨某乙是否系从犯”。辩护人提出杨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回应如下:
“杨某乙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杨某乙能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可见,法院评判从犯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地位作用突出。仅以“听命于他人”或“未分得主要赃款”为由,不足以推翻主犯认定。本案中,杨某乙亲自动手殴打被害人,直接造成暴力威胁,其行为已超出次要辅助范畴。
四、实务启示:有效辩护的具体路径
- 细化行为贡献:辩护时应逐帧分析被告人在犯罪现场的言行,区分“提议者、组织者、指挥者”与“跟随者、被动执行者”。若被告人未参与预谋、未持有作案工具、未主动实施暴力,可主张从犯。
- 重视暴力程度:法院高度关注“谁打了人”。若被告人仅在场助威或事后协助转移赃款,而非直接实施殴打,应强调其作用次要。
- 关注罪责自负:共同犯罪不等于同等责任。要挖掘被告人是否受到胁迫、是否仅负责望风等辅助行为。
- 结合认罪态度:本案中,法院采纳了“如实供述”的从轻意见,但该情节只能影响量刑幅度,不能改变主从犯地位。因此,辩护应优先争取从犯认定,其次再谈坦白或认罪认罚。
- 善用退赔情节:判决书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49元。及时足额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为进一步从宽量刑创造条件。
五、延展思考:主从犯认定与量刑协商
主从犯认定不仅影响三年与十个月之差,更关乎是否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起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人应在签署具结书前与公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尝试将“从犯”情节写入量刑建议。若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审判阶段仍可针对“地位作用”持续阐述,必要时申请证人出庭或提交行为分工图表。
面对多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请务必委托专业刑辩律师,尽早介入指导证据固定和辩护策略。刑事辩护,始于细节,成于专业。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