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

从犯认定辩护的实务要点与策略解析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捕捉控方证据与法律适用之间的缝隙,将量刑从“重”拉回“轻”。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之辩”往往成为庭审对抗的焦点。本文以(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为样本,剖析法院对“从犯辩护意见”的审查逻辑,并提炼可复用的辩护方法。

一、锁定争议焦点:从犯辩护为何被否?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杨世喆)、被告人乙(杨宇航)犯抢劫罪。被告人乙的辩护人提出“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然而,法院经审理后明确认定: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

同时,针对辩护人的具体意见,判决书原文载明:

“被告人乙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可见,法院否定从犯辩护,并非仅凭“动手”或“在场”,而是综合考量参与程度、实际行为、地位作用三个维度。辩护人未能瓦解这三个维度的证据链,是意见被否的直接原因。

二、拆解裁判逻辑:主从犯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司法实践中,区分主从犯通常看:

  • 是否提起犯意:谁组织、策划、纠集人员?
  • 是否实施核心暴力:谁动手实施殴打、威胁等关键行为?
  • 对结果的控制力:财物由谁分配、指令由谁发出?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二被告人均系主犯,理由集中在“积极参与”和“实施殴打”两个客观要素。这提示辩护人:若想论证从犯,必须从行为参与度和因果贡献度入手,而非仅仅强调“不是组织者”。

三、辩护策略与实操步骤

第一步:还原现场,区分“实行行为”与“辅助行为”

仔细比对起诉书与证据材料,画出共同犯罪的时间轴。例如本案中,崔某(另案处理)发起犯意、联系被害人、带领被告接人、签订协议、决定转移到偏僻处。辩护人应追问:被告人在每个环节的作用是什么?是严格执行者,还是临时被叫来的帮手?如果被告人仅被动跟随,未参与预谋,则具备从犯辩点的基础。

第二步:量化暴力,论证“次要作用”

法院之所以认定被告人乙是主犯,关键证据是“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辩护人此时不能回避,而应量化暴力程度:是否有工具?伤情如何?殴打发生在犯罪既遂前还是既遂后?本案伤情为“左颧面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害。辩护人可主张:被告人乙的殴打行为虽存在,但并非导致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决定因素——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崔某“威胁扔进松花江”的言语恐吓。以此降低“核心作用”的权重。

第三步:利用“如实供述”换取从轻,而非放弃主从犯之争

即便主从犯辩护失败,仍可抓住坦白情节。判决书载明:

“被告人甲、被告人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这是独立于主从犯之外的法定从宽情节。辩护人在庭审中应始终坚持“主从犯之辩”,同时做好“退而求其次”的准备:积极争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通过多维度量刑情节叠加压缩刑期。

第四步:对比同类判例,准备类案检索报告

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同地区、同罪名、同情节的案例,找出“仅实施一次殴打但未分得赃款”被认定为从犯的生效判决。将类案报告提交法庭,比单纯观点陈述更有说服力。

四、延展与启示

主从犯认定没有“非黑即白”的固定公式,而是法官基于全案证据的自由裁量。判决书中的“地位、作用突出”六个字,值得每位辩护人警惕——对于积极参与、动手施暴的行为人,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主犯。因此,辩护人必须在侦查阶段就开始固定证据,例如讯问笔录中是否有“听崔某安排”“被迫参与”等表述,避免到了庭审阶段才提出无据可依的从犯意见。

刑事辩护是一场精细的证据解剖。如果您或您的亲属正面临类似指控,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全面审阅卷宗,量身定制辩护策略。通过下方联系方式,可预约一对一咨询。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