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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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从犯认定辩护要点分析

在刑事辩护中,共同犯罪案件的“主从犯”认定,往往直接决定被告人刑罚的轻重。一份看似简单的判决书,背后却隐藏着辩护律师对犯罪事实、证据链条与法律适用的深度博弈。本文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杨某乙是否构成从犯”这一争议焦点,剖析法院裁判逻辑,提炼刑事辩护的可操作策略,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因办理贷款,被崔某某(另案处理)及杨某甲、杨某乙带至偏僻处。崔某某发现李某某无还款能力后,拒绝借款,并与杨某甲、杨某乙共同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威胁将其扔入松花江,迫使李某某微信转账共计549元。

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杨某甲、杨某乙提起公诉。庭审中,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杨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主张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地位较低。

争议焦点: 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杨某乙是否应被认定为从犯?


二、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为何“从犯”辩护未获支持

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回应: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杨某乙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该段原文直接击碎了“从犯”辩护的核心。法院的裁判逻辑包含三个层次:

  1. 积极参与:不是被动跟随,而是主动融入犯罪过程;
  2. 实施殴打:有具体的暴力实行行为,而非仅望风、辅助;
  3. 地位、作用突出:从行为贡献度而言,与另一被告人相当,无法区分主次。

由此可见,从犯认定的关键不在于“谁先提议”,而在于在犯罪实行阶段的实际参与深度与客观作用。


三、从犯认定的法律标准与辩护误区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司法实践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指:

  • 未参与犯罪预谋或仅被动附和;
  • 未实施暴力、威胁等核心实行行为;
  • 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贡献极小;
  • 在犯罪所得分配中获利极少。

(二)本案辩护的误区

杨某乙辩护人仅笼统提出“系从犯”,却未能提供有效事实与证据支撑。法院查明,杨某乙不仅在场,而是实施了殴打行为,并通过微信收取了300元。这些客观行为直接否定了“次要作用”的可能。

常见辩护误区有三:

  1. 重定性轻情节:只争论“是否构成抢劫”,却忽视共同犯罪内部的角色分层;
  2. 重主观轻客观:强调“不是主谋”“没拿大钱”,却回避了“是否动手打人”这一关键事实;
  3. 重结论轻论证:仅声称“系从犯”,却没有结合证据分析被告人具体参与环节、行为强度、获利比例。

四、有效辩护的四个关键步骤

若要在类似案件中争取从犯认定,辩护律师应系统性开展工作:

第一步:细致梳理“实行行为”证据

调取案发全程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被告人供述,逐一还原当事人在每个犯罪环节中的具体行为。重点回答:

  • 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
  • 是否直接参与了索财、收款行为?
  • 有无阻止、劝退、减少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乙“实施殴打”且“收款300元”属于铁证,辩护人若无法推翻或合理解释,便不应轻易主张从犯,而应转向“如实供述”“积极退赔”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第二步:区分“在场”与“参与”

共同犯罪不要求所有人都实施完全相同的暴力行为,但若被告人全程跟随、配合施压,并分享赃款,法院会认定其“积极参与”。辩护时应挖掘:

  • 被告人是否只是偶然在场?
  • 有无明确表示拒绝或退出?
  • 是否被他人临时纠集,事先不知情?

需用证据说话,而非仅凭被告人当庭陈述。

第三步:比较同案犯的作用层级

从犯认定具有相对性。辩护律师应对比各被告人在预谋、实行、分赃三个环节中的作用:

  • 谁提出犯意?
  • 谁携带工具?
  • 谁首先实施暴力?
  • 谁支配赃款分配?

若当事人仅负责辅助性行为(如开车、望风、递工具),则存在从犯空间。但本案中,杨某乙与杨某甲的行为高度重合,均积极参与,法院无法区分主次,故均认定为主犯。

第四步:善用“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从宽

在从犯辩护基础薄弱时,应务实地争取其他从轻情节。本案判决书载明:

“杨某甲、杨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这正是辩护律师的成功之处。即使在主从犯上失守,仍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质降低刑罚:

  • 主动坦白,稳定供述;
  • 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
  • 争取被害人谅解;
  • 如有自首情节,务必固定证据。

五、结语与延伸建议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并非不切实际地追求无罪,而是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为当事人争取每一个合法的从宽机会。从犯认定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高频争议点,但辩护必须建立在对客观行为的精准分析之上,而非情感化表达。

本案给我们三点启示:

  1. 辩护意见要有证据锚点,否则法院不会采纳;
  2. 量刑辩护与定性辩护同等重要,如实供述、退赔等情节的运用,可能比主从犯之争更有效;
  3. 专业律师的介入时点越早越好,在侦查阶段就要开始固定有利证据,影响后续指控与审理。

若您或身边人面临类似刑事指控,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通过阅卷、会见、质证等程序性权利,构建完整辩护体系。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