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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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犯之争:抢劫案从犯认定的辩护反思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透过案件表象,精确审视每一个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公正评价。本文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聚焦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这一争议焦点,剖析裁判逻辑,并为辩护实务提供可操作的方法与步骤。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7年11月8日,崔某某(另案处理)以办理贷款为名,带领杨某甲(原杨世喆)、杨某乙(原杨宇航)与被害人李某某会面,后因发现对方无还款能力,三人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处实施殴打,并威胁将其扔入江中,迫使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共计549元。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杨某甲、杨某乙提起公诉。

庭审中,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而法院经审理后不予采纳,这一争议焦点直接影响了量刑的走向。

二、法院裁判逻辑:从犯认定为何未获支持

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杨世喆、杨宇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杨宇航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这段论述揭示了法院认定主从犯的核心标准:不以是否事先分工为唯一依据,而是看行为人在具体犯罪中的实际参与程度、暴力行为的直接实施情况以及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大小。 杨某乙不仅跟随前往,更亲自动手殴打被害人,属于“实施核心暴力行为”的人,因此即便其不是组织者,也因作用突出而被认定为主犯。

三、辩护实务中主张从犯认定的方法与步骤

结合本案,辩护律师在面对类似共同犯罪指控时,若欲争取从犯认定,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审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与预谋程度。 查明行为人是否参与犯意提起、是否事先参与策划。本案中,杨某乙系由崔某某纠集,但无证据表明其最初参与了预谋,这一点辩护人虽可主张,但无法抵消其后续的主动加功行为。

第二步: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现场的具体角色。 重点考察是否实施暴力、威胁等关键行为,还是仅起辅助作用。判决书特别强调“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这成为法院认定其“地位、作用突出”的硬伤。因此,若行为人未动手、未胁迫、只随从站立,则从犯空间较大。

第三步:对比同案犯的作用分配。 收集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赃款分配比例低、未参与关键环节。本案中杨某乙收取微信转账300元,又将其中499元转给崔某某,说明其未最终占有财物,但这一情节未能抵消暴力行为的评价。

第四步:重视认罪态度与退赔情节。 即使从犯抗辩不成立,仍可通过“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判决书载明:

“杨世喆、杨宇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这提醒辩护人,在无法改变主犯定性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争取退赔,仍是有效的量刑辩护路径。

四、案件启示与延展

本案中,杨某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见,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抗辩决不能仅凭一句“我是跟着别人干的”来主张,而必须以客观行为为基础,用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实质作用低于其他同案犯。

刑事辩护不是简单的“罪名之辩”,更是对责任比例的精细切割。若您或亲友卷入类似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刑辩律师,全面梳理行为细节、证据材料与角色定位,在侦查阶段就着手构建辩护体系。毕竟,一份扎实的从犯认定意见,可能意味着刑罚档次的实质性下降。

作者: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