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定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法律地位,从而影响量刑走向。本文以(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主从犯认定”这一常见争议焦点,剖析辩护实务中的攻防要点。
一、争议焦点: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界限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喆、杨某航共同参与抢劫,公诉机关指控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但辩护人提出,杨某航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最终未采纳该意见,认定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这一争议焦点,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最常见也最关键的辩护切入点之一。
二、判决书原文引用与裁判逻辑解析
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
“崔某2发现李某没有还款能力,拒绝借钱给李某,并将李某带至松北区松浦观江国际小区附近偏僻处,与杨某喆、杨某航对李某实施殴打,致李某左颧面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并威胁要将李某扔进松花江中,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杨某喆249元、杨某航300元,杨某喆、杨某航通过微信将其中的499元转给崔某2。”
法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杨某航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某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逻辑清晰:认定主从犯,不是看谁先动手,而是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杨某航不仅参与预谋,还直接实施殴打和索财行为,并实际分得部分赃款,故法院认定其并非次要或辅助角色。
三、辩护实务:争取从犯认定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梳理现场行为,还原角色分工
辩护人应逐帧分析案件事实,区分“组织策划者”与“执行参与者”。实务中,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 谁发起犯意?
- 谁准备工具?
- 谁实施暴力?
- 谁控制赃款?
本案杨某航实施了殴打和收款行为,明显不是“被动跟随”。若辩护人想争取从犯,需举证证明其仅受指挥、未参与关键环节,但这与在卷证据相悖。
第二步:对比同案犯的地位作用,运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若同案犯中有人地位更高、作用更大,可主张当事人系从犯。但本案中崔某2系另案处理,而杨某喆与杨某航均被认定为“积极参与”。判决书载明:
“杨某航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
可见,法院对“积极参与”的认定极为严格。辩护人需注意,不能仅以“未分得主要赃款”或“未首先提议”为由主张从犯,而应着重论证其在犯罪链条中的次要性。
第三步:利用量刑情节,弥补主犯认定的不利影响
即便主从犯之争未能胜诉,仍可争取“如实供述”等法定从轻情节。本案中,法院采纳了“杨某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依法从轻处罚。判决书载明:
“杨某喆、杨某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这提示辩护人:当主从犯认定困难时,及时转向自首、坦白、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仍能实现有效辩护。
四、延展思考:主从犯认定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策略优化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认定直接关乎刑期差距。司法实践对“从犯”的认定日趋严格,尤其对实害行为直接参与者,法院通常不轻易认定从犯。辩护人应把握以下三点:
- 证据优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通过阅卷梳理各被告人行为节点,必要时申请调取监控、聊天记录。
- 灵活切换辩点:不止于主从犯,还要综合预备、未遂、胁迫、未成年人、赔偿谅解等情节。
- 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通过认罪认罚争取量刑建议折扣,比单纯纠缠从犯认定更为现实。
回到本案,虽然从犯辩护未获支持,但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发挥了作用,最终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内偏低。刑事辩护的价值,正是在每一次攻防中为当事人争取每一分公正。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