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于看似铁板一块的指控中,发现罪责轻重的细微差异,为当事人争取与其行为相当的公正评价。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乃至案件的定性走向。本文以(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杨某航是否构成从犯”这一辩护争议焦点,剖析法院的裁判逻辑,并提供主从犯辩护的实操路径。
一、争议焦点:积极参与殴打,能否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航的辩护人提出“杨某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然而,法院经审理后明确否定该辩护意见,理由是:“杨某航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这一认定直接引发了我们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区分标准的深度思考。
二、判决书中的关键事实与法院说理
判决书查明:“崔某2发现李某没有还款能力,拒绝借钱给李某,并将李某带至松北区松浦观江国际小区附近偏僻处,与杨某喆、杨某航对李某实施殴打,致李某左颧面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并威胁要将李某扔进松花江中,向李某索要钱财。”
上述事实表明,杨某航不仅在场,而且直接实施了暴力行为。法院据此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属于从犯。判决书进一步强调:“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虽然杨某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其主犯的地位。
三、主从犯辩护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厘清共同犯罪的分工与作用
主从犯的区分,核心在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辩护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证据梳理:
- 行为分工:谁提出犯意、谁组织策划、谁具体实施?本案中杨某航直接实施殴打,显然在暴力环节起主要作用。
- 暴力程度:是否亲自实施殴打、威胁等核心行为?判决书载明其“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这是认定作用突出的关键事实。
- 利益分配:分赃数额及比例。本案中杨某航通过微信收取300元,并转出499元给崔某2(即杨某航与杨某喆合计转账499元),说明其参与了赃款的经手分配,并非被动听命。
第二步:关注“积极参与”情节的证明价值
法院否定从犯认定的核心词是“积极参与”。辩护人若想争取从犯地位,必须证明当事人属于“被动参与”或“辅助性参与”,例如:
- 仅在场未动手,或仅负责望风;
- 受胁迫、被指使且未参与核心暴力;
- 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如仅提供交通工具而未实施暴力。
本案中,杨某航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情形。法院认为其“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并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已超出“次要”或“辅助”的范畴。
第三步:善用“如实供述”等法定从轻情节
即便主从犯的辩护无法成立,辩护人仍应关注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判决书显示:“杨某喆、杨某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对辩护人关于“能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这说明,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无法改变主犯地位,通过认真分析到案经过、讯问笔录,争取“如实供述”的认定,依然能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空间。
第四步:借助共同犯罪理论,寻找降格或出罪空间
除了主从犯之辩,辩护人还可以考虑以下角度:
- 定性之辩:本案中暴力行为发生在“拒绝借钱”之后,且索财数额较小(549元),但法院仍认定为抢劫罪。若暴力程度轻微、威胁内容不具有现实紧迫性,能否争取认定为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不过本案中“威胁要将李某扔进松花江中”具有明显的暴力胁迫性质,法院认定抢劫罪并无不当。
- 数额之辩:虽然本案金额不大,但抢劫罪不设数额门槛,辩护空间有限。
- 程序之辩: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上无重大瑕疵。若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则应及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四、从本案看刑事辩护的“精准化”策略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共同犯罪中主从犯争议”案例,其裁判逻辑提醒我们:
- 直接实施暴力行为者,通常被认定为主犯。辩护人不能想当然地以“不是组织者”为由主张从犯,而必须从客观行为与地位作用入手,找出真正能够区分主从的细节。
- “积极参与”与“作用突出”是法院眼中主犯的标准画像。如果当事人的参与度不高,如仅在路边等待、未实施暴力、未参与赃款分配,才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 如实供述等法定情节是重要的“减震器”。在主从犯之争失败时,仍能通过认罪态度争取从轻处罚,避免量刑走向极端。
五、结语与行动建议
刑事辩护不是简单的对抗,而是基于事实与法律的精密工程。面对共同犯罪指控,被告人及其家属应当尽早委托专业辩护律师,全面调取案卷、复勘现场、比对供述,在每一个可能的争议焦点上寻找突破。若您或身边之人正面临类似法律困扰,请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以便制定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