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从事实与法律出发,精准定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与作用。本文以(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为样本,围绕“杨宇航是否构成从犯”这一争议焦点,剖析主从犯的认定逻辑,并为辩护实务提供可操作的审查路径。
一、争议焦点: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如何区分?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轻重。本案中,被告人杨某2的辩护人提出“杨某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但法院经审理后未予采纳。判决书载明:
“杨某2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某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可见,法院判断的核心依据是:是否积极参与、是否实施关键暴力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突出。这三个维度,正是主从犯认定的关键标尺。
二、分层解析:从犯辩护的四大审查步骤
第一步:审查起诉书指控,锁定“行为参与”事实
从犯认定的前提是行为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辩护人应首先梳理起诉书及证据材料,明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分工。本案判决查明:
“崔某2带领被告人杨某2、杨某1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接到李某,将李某带至……与杨某2、杨某1对李某实施殴打……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杨某1 249元、杨某2 300元。”
从上述事实看,杨某2并非仅在场附和,而是直接参与了“殴打”和“索财”两个核心环节。辩护若主张从犯,必须挑战“参与程度”的证据链条。
第二步:聚焦“暴力行为”,辨析作用大小
抢劫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谁实施暴力、暴力程度如何,往往决定主从犯的分野。判决书特别强调杨某2“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并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这意味着,在暴力型犯罪中,直接实施暴力者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
辩护人若想争取从犯,需重点审查:暴力行为是否由他人主导?杨某2的殴打是否属于次要、辅助性质?例如,是否仅附和性推搡,而非主要伤害实施者?但本案有“致李某左颧面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的伤情诊断,说明暴力强度并非轻微。
第三步:比较共同犯罪人的“地位与作用”
主从犯的认定需在同一共同犯罪内部进行横向比较。本案中,崔某2系另案处理,可能起到组织作用;但杨某2与杨某1均被认定为主犯,且二人地位相当。判决书认定: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
注意,法院在认定“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后,单独针对杨某2的从犯辩护进行驳斥,说明法院认为杨某2与杨某1在犯罪中的参与度、作用力大体相当。辩护人如主张从犯,就必须论证杨某2的作用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而不能仅仅强调崔某2的指挥作用。
第四步:从“如实供述”等法定情节争取从宽
即便无法改变主犯定性,辩护人仍可从坦白、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入手。本案中,法院采纳了“杨某2能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并依法从轻处罚。判决书载明:
“杨某2、杨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这提示我们,在主从犯之争失利后,坦白情节是有效的量刑辩护切入点。辩护人应确保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稳定供述,并固定相关笔录证据。
三、实务启示:从犯辩护需要“证据+论证”双轮驱动
从犯认定并非简单的“不是主犯就是从犯”,而需要严密的论证。辩护人可从以下方面构建辩护:
- 行为分工:行为人是否只负责望风、接应等辅助性工作?
- 暴力程度:行为人是否未实施暴力或仅实施轻微暴力?
- 利益分配:行为人是否未参与分赃或分赃明显较少?
- 犯意发起:行为人是否系受他人纠集、临时起意?
本案中,杨某2既参与殴打,又收取微信转账,且无证据显示其被动参与,因此法院不采信从犯意见具有法律依据。这也提醒辩护律师——在事实不利时,应尽早转向量刑情节的挖掘。
四、延展:刑事辩护的“攻防转换”策略
一个成功的刑事辩护,不仅要敢于提出争议焦点,更要善于根据证据动态调整策略。当从犯主张难以成立时,重心应转向:
- 核对鉴定意见与伤情程度的因果关系;
- 审查到案经过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可能;
- 推进退赔以获取被害人谅解;
- 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量刑优惠。
刑事案件中,每个争议焦点都是一场攻防战。唯有吃透案件事实、精准引用法律、灵活调整方案,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作者: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