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推翻指控,更在于精准识别并论证量刑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被告人刑罚轻重,往往是庭辩核心。本文以(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为样本,解析主从犯争议焦点,提供辩护实操路径。
一、案件事实与辩护争议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喆、杨某航伙同崔某,以借款为名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偏僻处,实施殴打、威胁,劫取钱款。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抢劫罪。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航的辩护人提出“杨某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认为其作用次要、地位较低。法院经审理未采纳该意见,认定二人均为主犯。由此产生核心争议: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准确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应围绕哪些证据和情节展开论证?
二、主从犯的法律标准与法院说理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犯则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司法实践中,需从犯意发起、行为分工、对犯罪结果的作用力、获利分配等维度综合判断。
本案判决书针对杨某航的辩护意见明确写道:
“杨某航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某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这一认定说明:是否实施关键实行行为(如殴打)、是否积极参与,是判断主从犯的核心要素。 仅以“跟随他人作案”为由主张从犯,难以成立。同时,法院也采纳了“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情节,体现量刑阶段精准辩护的重要性。
三、辩护人开展主从犯辩护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若在类案中争取从犯认定,建议按以下路径操作:
第一步:全面梳理到案与分工事实
调取侦查卷宗中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记录等,制作“时间—行为”对比表。重点标注:谁提议犯罪、谁准备工具、谁直接实施暴力威胁、谁控制被害人、谁分得赃款。
第二步:锁定“作用力”关键节点
从犯的核心论证在于“次要、辅助”。应证明被告人未参与犯罪预谋、未主导危险升级、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强制、获利明显较少。若当事人在现场但仅望风、跟随、传递物品,则需强调该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微弱。
第三步:量化地位作用的差异
引用同案人供述,证明其他被告人对进程的控制力更强。例如,本案中崔某“发现李某没有还款能力,拒绝借钱”,并“带领”二人至偏僻处,是犯意升级的发起者。若辩护人能证明委托人系临时受邀、不知详情,则从犯空间增大。
第四步:引据判决书进行类案对比
向法庭提交类似情节的生效判例,强化“相似行为被认定为从犯”的先例参考。同时可结合是否如实供述、是否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提出“即便不构成从犯,亦应从轻处罚”的备位辩护。
四、延展与启示
本案中杨某航虽未被认定为从犯,但因其如实供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获刑三年三个月。这提示辩护人:主从犯之争并非唯一突破口,量刑情节的挖掘同样重要。 尤其在客观行为明显的情况下,不如将重心转向自首、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实现“降档处罚”。
同时注意,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的认定具有主观性,辩护人必须用客观证据说话,避免空洞主张。每一份判决书都是辩护智慧的教科书。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