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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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辩护缘何落空:抢劫案实务剖析

刑事辩护的终极价值,在于从证据与法律的双重缝隙中,为被告人争取最公正的量刑。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往往是罪轻辩护的核心战场——一旦成功认定为从犯,量刑幅度将获得实质性的下降空间。然而,从犯辩护并非简单的“主张”,更需要扎实的事实拆解与法律论证。本文以(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为样本,剖析一起抢劫案中从犯辩护的争议焦点与失败原因,提炼实务操作方法,为刑事辩护提供可复用的策略。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一起由借贷纠纷引发的抢劫案。判决书载明:

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找人办理贷款,后崔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某联系,称可借给李某某1万元。当日晚,崔某某带领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接到李某某,将李某某带至松北区润和城附近某超市内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崔某某发现李某某没有还款能力,拒绝借钱给李某某,并将李某某带至松浦观江国际小区附近偏僻处,与杨某乙、杨某甲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致李某某左颧面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并威胁要将李某某扔进松花江中,向李某某索要钱财,李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杨某甲249元、杨某乙300元,杨某乙、杨某甲通过微信将其中的499元转给崔某某。

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其中,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杨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明确驳回:

杨某乙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如何准确区分主犯与从犯?辩护人主张从犯为何未获支持?

二、主从犯认定的法律标准与思维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虽未在判决书中引用,但系从犯认定的直接依据)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条文可知,主从犯区分的关键在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而非简单的“是否动手”或“获利多少”。辩护人若想论证从犯,必须从以下四个维度逐项拆解:

  1. 犯意提起:谁提议实施犯罪?谁策划方案?犯意发起者通常认定为主犯。
  2. 行为分工:各被告人在实行行为中的具体角色,是组织指挥,还是具体执行,抑或望风辅助?
  3. 参与程度:是否全程参与?是否实施核心暴力行为?是否主动促成犯罪结果发生?
  4. 利益分配:赃款如何分配?分得比例反映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话语权”与“积极性”。

以上四个维度,构成了从犯辩护的基本审查框架。辩护人应当在阅卷后逐项梳理证据,形成表格对比,再结合具体事实发表意见。

三、本案辩护失败的关键原因分析

回到本案,辩护人仅笼统地提出“系从犯”,但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与证据支撑。法院认定杨某乙系主犯,其理由在于:

  • 积极参与:杨某乙并非被动跟随,而是主动参与整个犯罪过程。判决书显示,他从“接送被害人”开始,到“签订借款协议”,再到“实施殴打”“威胁扔江”“索财转账”,均全程在场并具体实施。
  • 实施殴打行为:在抢劫犯罪中,暴力手段是核心构成要件。杨某乙直接对被害人施以殴打,直接造成被害人“左颧面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的伤情。暴力行为系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中的核心行为,实施者通常被认定为主犯。
  • 地位作用突出:法院强调其“地位、作用突出”,说明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不是次要角色,而是与另一被告人杨某甲及崔某某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犯罪完成的关键力量。

反观辩护意见,其仅作结论式主张,未针对上述客观行为展开反驳。例如,未论证杨某乙是否受胁迫、是否仅按指示行事、是否对暴力程度缺乏控制力、是否未参与利益分配等。这种“裸辩”自然难以被法院采纳。

四、有效从犯辩护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基于本案教训,刑辩律师在同类案件中应如何开展从犯辩护?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精读起诉书与判决书,锁定“不利事实”
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逐项列出,特别标注对被告人不利的行为描述。例如本案中“实施殴打”“积极参与”等措辞,必须作为重点攻防对象。

第二步:调取全案证据,拆分各被告人行为链
通过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微信记录、伤情鉴定等,画出时间线和行为分工表。问自己四个问题:谁提出抢钱?谁选择地点?谁先动手?谁控制赃款?若答案均指向他人,被告人才有从犯论证空间。

第三步:寻找“辅助”或“次要”的具体支点
例如:被告人是否仅受指使开车?是否未参与暴力威胁?是否未分得或仅分得极少赃款?是否在犯罪过程中多次试图劝阻?必须找到“点”,而不是泛泛而谈。

第四步:引用同案裁判规则进行对比
检索本地法院对类似共同抢劫案件的判决,提取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标准。例如“实施暴力者与仅望风者”的区分,“组织策划者与临时参与者”的区分,用类案增强辩护说服力。

第五步:准备退而求其次的量刑辩护
即便从犯不成立,仍可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争取从轻处罚。本案中,法院即因杨某乙能如实供述而依法从轻,这提示辩护人不能只押注单一论点,要有多层预案。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既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更是一场证据博弈。从本案可见,法院对待从犯辩护持审慎态度——仅凭“他听别人的”“他没有主见”等感性陈述,无法动摇客观行为所彰显的作用。辩护人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早介入,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构建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证据体系。

若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案件,特别是共同犯罪指控,请务必重视从犯情节的挖掘。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精细化拆解,切忌错过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黄金窗口。刑事辩护的意义,不在于承诺结果,而在于用专业能力让每一份量刑情节都被看见。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