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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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辩护难获支持?以抢劫案为例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找到控方证据链与法律构成要件之间的缝隙,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量刑。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之辩”往往是辩护律师最锋利的武器,但也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大幅减轻责任,用不好则可能被法庭当庭驳回,甚至影响法官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评价。本文以一份真实的抢劫罪判决书为样本,拆解主从犯认定的裁判逻辑,分析辩护意见为何未被采纳,并提供可落地的辩护策略。

一、争议焦点: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之争

在(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中,被告人杨宇航的辩护人提出:“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这几乎是此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辩点。但法院最终判决明确回应:“杨宇航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眼看去,辩护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是什么?是事实认定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抑或是辩护策略本身存在致命漏洞?

二、判决书原文:法院如何认定“积极参与”与“作用突出”

要理解这份判决,我们必须回到案件细节。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部分写道:

“崔某2发现李某没有还款能力,拒绝借钱给李某,并将李某带至松北区松浦观江国际小区附近偏僻处,与杨宇航、杨世喆对李某实施殴打,致李某左颧面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并威胁要将李某扔进松花江中,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杨世喆249元、杨宇航300元,杨世喆、杨宇航通过微信将其中的499元转给崔某2。”

请注意几个细节:第一,杨宇航不是被动旁观,而是主动“实施殴打”;第二,他直接接收了被害人转来的300元;第三,他参与转账分赃。这些行为都不是“辅助”或“次要”的。法院据此在“本院认为”部分写道: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杨宇航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

这就是法官心证的核心:从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而“动手打人”+“直接收款”+“参与分赃”,已经超出了“次要”的范畴。

三、辩护策略复盘:三点致命失误与解法

如果我们是杨宇航的辩护人,该从哪里突破?以下从三个层面复盘:

1. 不能只喊“从犯”口号,要切割“行为参与度” 辩护人没有对“殴打行为”进行有效的弱化。事实上,判决书只提到“与杨宇航、杨世喆对李某实施殴打”,并未区分谁先动手、谁下手更重、是否有人制止。如果辩护人能够申请调取被害人陈述或同案犯供述,证明杨宇航仅是在崔某2示意下象征性推搡,或未直接击打要害部位,就有机会让法官对“积极参与”产生怀疑。

具体方法:庭前仔细比对三份供述(崔某2、杨世喆、杨宇航)中关于具体动作的描述,寻找差异点。比如,如果崔某2供述“是我先打了他一巴掌,小杨(杨宇航)只是站在旁边踢了一脚”,那就可以强调杨宇航的作用具有附和性、被动性。但在本案中,辩护人显然没有提交这类证据。

2. 要论证“获利分配”与“犯意发起”的关联性 杨宇航收转了300元,其中499元转给了崔某2(注意:杨世喆249元+杨宇航300元,合计549元,转出499元,剩余50元)。虽然金额不大,但法院仍视为分赃。如果辩护人能证明杨宇航只是应崔某2要求代为收款,且未实际占有任何利益(比如那50元也给了崔某2),则可以从“利益归属”上切割其主犯地位。但本案判决书显示,杨宇航并未提出这样的证据。

3. 主从犯之辩要建立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给出量刑承诺 本案中,杨宇航如实供述,但辩护人只提出了从犯意见,却没有结合《量刑指导意见》给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例如“如认定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法院在无法认定从犯时,只能按照主犯结合坦白情节,最终判处三年三个月——已经接近法定最低刑(抢劫罪起点三年)。这说明即便从犯不成立,坦白的情节也起了作用。辩护人应当早有预案:从犯之辩失败后,退一步坚持“作用相对较小”的酌定从轻情节,但在庭审中不能只押注一个点。

四、延展:从本案看刑事辩护的“主从犯”实战铁律

通过这份判决,我们可以提炼出三条铁律,供辩护人参考:

  • 铁律一:主从犯认定,本质是看“实质贡献”而非“名义职务”。谁提议、谁组织、谁下手、谁获利分配,四个维度需要全面分析。
  • 铁律二:辩护意见必须有证据支撑,不能仅靠逻辑推演。法庭上,一句“我方当事人仅系从犯”没有力量,力量在于细节:站的位置、手的动作、说的言词、转账的时间戳。
  • 铁律三:做好双轨辩护方案。如果从犯之辩风险较高,应同步准备“主犯但罪轻”的替代方案,包括坦白、退赔、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确保法官在否定从犯意见后仍能感受到被告人的忏悔与责任承担,从而影响量刑。

最后,行动建议:如果你或你的亲友正面临类似刑事指控,请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刑事律师。同时,保存好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现场视频,这些看似琐碎的细节,往往就是决定主从犯的“胜负手”。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