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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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犯认定如何击破从犯辩护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定位案件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构建有效的辩护逻辑。本文以(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为样本,剖析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这一常见辩护困境,提供可操作的辩点挖掘思路与实务建议。

一、案件聚焦:从犯辩护意见为何未被采纳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区分主从犯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本案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但法院经审理后明确不予采纳。这提示我们:从犯辩护不能仅凭“作用较小”的笼统主张,而必须结合客观行为、地位作用进行精细化论证。

二、判决书原文引用:法院认定“积极参与”的关键依据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杨世喆、杨宇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杨宇航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判决查明的事实部分详细记载:

“崔某2带领被告人杨宇航、杨世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接到李某……与杨宇航、杨世喆对李某实施殴打,致李某左颧面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并威胁要将李某扔进松花江中,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杨世喆249元、杨宇航300元。”

上述内容表明,法院认定主犯的核心依据是:被告人不仅在场,且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并在财物取得环节发挥了直接作用。

三、分层解析:从犯辩护失败的三重原因

1. 客观行为层面:实施了核心暴力行为

“实施殴打被害人”是抢劫罪实行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人未能有效切割杨宇航与暴力行为的关联,反而被法院认定为“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通常被推定为主犯,如需推翻,必须证明其系受胁迫、被动参与或仅起辅助作用。

2. 地位作用层面:未提供“次要、辅助”的具体证据

从犯的认定需基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这要求辩护人提交分工证据、参与程度证据、获利分配证据等。本案中,杨宇航不仅参与,还通过微信收取了300元赃款,并转给主谋,这强化了其独立参与度。辩护人未能针对“地位作用突出”作出有效反驳。

3. 法律适用层面:混同“主犯”与“罪责”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意味着二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辩护人如果仅强调“崔某2是主谋”,而忽略杨宇航自身的行为贡献,就无法动摇法院的认定逻辑。

四、实务方法:如何有效争辩“从犯”地位

第一步:全面梳理到案与行为证据

  • 调取案发经过、监控录像、聊天记录,明确被告人在各环节中的角色。
  • 区分“事前共谋”与“临时加入”,若系临时起意参与,可减轻主观恶性。

第二步:拆分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

  • 确认被告人是否直接实施暴力、胁迫或取财行为。若仅负责望风、接应、事后转移赃物,则可能构成从犯。
  • 本案中杨宇航实施了殴打,直接落入实行犯范畴,辩护难度极大。此时应转变策略,争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第三步:比较同案犯的地位作用

  • 收集证据证明主谋策划、组织、指挥过程,对比被告人在其中的服从性、被动性。
  • 若存在另案处理的主谋,需强调主谋对犯罪的支配力,降低被告人行为的独立评价权重。

第四步:关注财物归属与获利分配

  • 从犯通常获利较少或不参与分赃。本案杨宇航虽收款300元,但随即转给崔某2,辩护人可借此说明其并非经济获益者,但法院仍认定其参与“索要钱财”的过程,故不能单独作为从犯依据。

第五步:利用法定从宽情节弥补角色劣势

  • 如实供述:判决已采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 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判决责令共同退赔,若在审判阶段主动退赔,可争取酌定从轻。
  • 认罪认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但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协商空间更大。

五、延展思考:共同犯罪辩护的层次化策略

从犯认定并非唯一辩护路径。当从犯辩护难以成立时,应转向“定性辩护”(如是否构成抢劫罪)、“数额辩护”(排除部分指控金额)或“量刑辩护”(主犯内部区分责任轻重)。本案中,法院虽未采纳从犯意见,但基于如实供述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接近法定最低刑(三年),说明辩护人的坦白意见仍取得了实质效果。

辩护人应当建立“多阶梯”辩护思维:第一阶梯争取无罪或罪名变更;第二阶梯争取从犯或胁从犯;第三阶梯争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每个阶梯都需要扎实的证据支撑与法律论证,而非简单的法条罗列。


作者: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