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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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辩护失败的关键原因与替代路径

刑事辩护的终极价值,在于于细节中发现自由与正义的边界。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而出罪与量刑的博弈就此展开时,如何精准把握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标准,往往成为决定辩护成败的关键。

一、争议焦点: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之争

在(2019)黑0109刑初294号判决书中,被告人杨宇航的辩护人提出了一项核心辩护意见——杨宇航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辩护意见涉及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的核心问题:如何区分主犯与从犯?

根据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7年11月8日,崔某带领被告人杨世喆、杨宇航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接到被害人李某后,将其带至偏僻处实施殴打,并通过微信转账劫取财物。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分别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二、裁判逻辑:法院为何不采纳从犯辩护意见

(一)法院的最终认定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记载:

“杨宇航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关于杨宇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这一认定直接否定了从犯辩护的成立,并最终判处杨宇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主从犯认定的法律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本案中,法院认定杨宇航不构成从犯的核心理由可从三个维度解析:

1. 从客观行为看——积极参与,实施殴打

判决书认定杨宇航“积极参与”犯罪,并“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是推动犯罪进程的关键力量,而非辅助角色。

2. 从地位作用看——作用突出,不可或缺

判决书认定杨宇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这说明杨宇航并非次要角色,而是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 从整体案情看——共同分工,互为支撑

从全案来看,杨某某、杨宇某共同实施犯罪,虽最终劫取金额较小(微信转给杨世喆249元、杨宇航300元,合计549元),但暴力殴打行为的恶性程度,决定了行为的犯罪性质。

(三)从犯辩护失败的方法论启示

从这起案例中,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总结出从犯辩护失败的三个关键原因:

① 重在细节还原:行为的独立性与不可替代性

若辩护人能在案卷中还原出被告人系“被动配合”、“被指挥安排”完成犯罪,且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具有可替代性,则可能动摇法院对“地位、作用突出”的认定。

② 重在供述策略:如实供述的限度与价值

本案中,法院对“杨宇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从轻处罚。这提示辩护人,在从犯认定困难时,应将辩护重心转向量刑辩护。

③ 重在法律适用:准确区分“主犯”与“积极参加者”

共同犯罪中,并非所有动手者都必然是主犯,但“积极参与+实施核心行为”往往是主犯的典型特征。辩护人若仅停留在“从犯”结论上,而缺乏对“谁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主导支配作用”的系统论证,则很难说服裁判者。

三、从犯辩护失败后的刑事辩护替代路径

从犯辩护失败不代表辩护空间的消失。本案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延展思考在于:当主从犯辩护受阻时,律师应从以下三个方向寻找突破口:

第一,量刑辩护的精细化。 本案中,杨某某没有前科(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佐证),到案后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应尽最大努力将一切有利量刑情节系统呈现。

第二,共同退赔与被害人谅解。 本案判决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49元,涉案金额并不高。如果辩护律师当时能够积极促成全额退赔并获取被害人谅解书,量刑结果仍可能存在变数,尤其在争取缓刑方面有积极意义。

第三,法律文书与证据细节审查。 从判决书看,本案的定案证据包括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辩护人应审核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微信记录是否完整、辨认过程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这是程序性辩护的重要空间。

结语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确保每一个辩护意见都被采纳,而在于在法定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处理结果。从共犯制度的构成要件出发,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才能为委托人提供真正有质量的法律帮助。

面对共同犯罪案件,无论作为当事人还是近亲属,都应当尽早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通过对案情的精准研判,构建有效的辩护体系,避免错失取证和辩护的最佳时机。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