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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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者何以难认定从犯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于细微处见真章,在共同犯罪中准确界定各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从而影响量刑的轻重与公正。本文以一份真实判决为样本,聚焦“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这一常见争议焦点,剖析法院裁判逻辑,为实务辩护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与步骤。

一、争议焦点: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之辩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并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杨某宇的辩护人提出“杨某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是否成立从犯,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轻重。我国《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这一辩点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的核心。

二、法院裁判逻辑:从“参与程度”到“作用评价”

法院最终未采纳从犯意见,其理由正是理解主从犯认定的关键。

1. 案件事实基础:共同暴力行为 判决书查明:“崔某2发现李某没有还款能力,拒绝借钱给李某,并将李某带至松北区松浦观江国际小区附近偏僻处,与杨某宇、杨某喆对李某实施殴打……向李某索要钱财。” 这一事实表明,杨某宇并非仅在场或辅助,而是直接实施了殴打行为,属于暴力行为的共同实施者。

2. 法院说理核心:积极参与与作用突出 判决书明确指出:“杨某宇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 这揭示了主从犯判断的核心标准:不是看谁先提议,而是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是否主动、积极地实施关键行为,并对犯罪结果的达成起到实质性的、突出的作用。杨某宇的“积极参与”和“实施殴打”,使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从犯的“次要或辅助作用”,因而被认定为作用较大的主犯。

3. 与同案人比较:共同主犯的认定 虽然二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主犯,但法院并未区分主犯中的刑罚差异,而是判处相同刑期。这说明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均实施了主要实行行为,即便分工不同,也可以构成共同主犯。对于辩护人而言,若无法动摇主犯认定,则应转向量刑情节的辩护。

三、具体辩护方法:如何有效挑战“从犯”主张

基于以上裁判逻辑,刑事辩护中若主张从犯,可遵循以下步骤:

  • 第一步:梳理行为链条,找准“关键行为”归属。 仔细阅卷,区分谁是犯意的发起者、谁组织了犯罪过程、谁直接实施了暴力或威胁、谁最终获取了财物。若委托人在犯罪中仅从事望风、带路等辅助工作,而未实施暴力或直接索财,则从犯空间较大。
  • 第二步:对比同案人作用,量化“参与程度”与“作用大小”。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需证明委托人参与的时间短、行为少,且对犯罪结果的贡献远低于其他同案人。例如,本案中若杨某宇未实施殴打,仅在场跟随,则法院可能持不同观点。
  • 第三步:强调“被动服从”与“受支配”状态。 若委托人是在他人胁迫或纠集下参与,主观恶性较小,且未分得或分得极少赃款,应重点辩护其“次要”地位。但需注意,仅以“听从指挥”为由,在暴力行为面前往往难以奏效。
  • 第四步:退而求其次,强化“如实供述”等法定从轻情节。 一旦主从犯之争落败,应迅速转向其他量刑情节。本案中,法院认可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这依然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共同抢劫犯罪,应严格区分主从犯。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直接实施者,通常倾向于认定为主犯。这一裁判倾向警示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辩护重心不应仅放在“推翻主犯”上,而应更早地着眼于能否通过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等方式,换取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上的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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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9刑初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