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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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从沈某案看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减刑辩护要点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止于审判阶段的“罪与罚”,更延续到刑罚执行阶段的“减与放”。减刑案件中的专业辩护,不是简单提交一份“表现良好”的证明,而是要围绕“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法定条件,用证据和说理拆解法院的疑虑,为当事人争取一次公正的司法审查。

一、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刑更3983号刑事裁定书显示:罪犯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7742.79元。沈某不服上诉后又撤回,原判生效。服刑期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认为沈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原裁定载明:

“刑罚执行期间,原判刑罚中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至2018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结余积分224分。其入监服刑以来,存汇款人民币52000元。”

然而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减刑,并给出如下理由:

“罪犯沈某犯有数罪,生效裁判认定其在犯罪过程中与其他被告人结成恶势力团伙,系共同犯罪中之主犯,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该犯狱内消费较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虑罪犯沈某犯罪的性质、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其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二、争议焦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是否必然否定减刑?

本案的争议焦点,表面上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实际上是“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如何综合认定。减刑并非对原判刑罚的否定,而是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的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减刑案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这意味着:

  • 履行财产性判项是重要考量,但不是唯一标准;
  • 未履行不等于一定不能减刑,关键要看是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 狱内消费高、有存款却不能赔偿,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有能力不履行”的间接证据;
  • 原判认定的“恶势力主犯”“数罪”等情节,也会被纳入社会危害性评价,长期影响减刑。

所以,辩护的攻坚方向不是否认财产性判项的存在,而是用证据说明“为什么未履行”“是否确无履行能力”“改造表现是否足以抵消负面因素”。

三、减刑辩护的五个具体步骤

第一步:调取并固定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据

首先,要拿到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确认赔偿总额和履行状态。然后向原审法院执行局、监狱财务部门了解是否已履行、部分履行、有无被强制执行。重点收集:

  • 贫困证明、低保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或说明;
  • 家属代缴赔偿款凭证、执行款收据;
  • 其他债务负担的证明材料。

如果沈某在监狱有52000元存汇款,要作出合理解释:是家属汇款还是个人劳动报酬?是否已用于狱内基本生活?是否留存为赔偿款?这些细节会直接影响法院对“履行能力”的判断。

第二步:对“狱内消费较高”逐项复核

“狱内消费较高”是法院否定减刑的重要理由,但原裁定并未列出具体金额和消费项目。辩护人可以向监狱申请调取消费明细,逐项区分:

  • 必需消费:日常洗漱、食品、医疗、通讯;
  • 合理消费:购买书籍、学习用品、参加培训;
  • 高消费:明显超出监狱一般水平的奢侈品消费。

若消费金额仍在合理范围,或与家庭汇款来源相符,可以提交书面说明反驳“消费较高”的认定。同时注意,消费记录与赔偿能力并非一一对应,法律并未规定“只要未赔偿就不能有钱消费”。

第三步:分解“数罪”“恶势力主犯”的再评价问题

原判决已经认定沈某系恶势力团伙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这一事实已在确定刑期时发挥作用。减刑阶段再次将其作为“社会危害性大”的依据,实际上是对同一情节的重复使用。辩护人可主张:

  • 原判认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作为历史事实,不能永久阻断改造评价;
  • 减刑阶段更应关注服刑期间的客观表现,而非重复翻旧账;
  • 表扬奖励、积分、评审鉴定表等新证据,足以反映其人身危险性下降。

当然,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权综合考量,但辩护人通过细化论述,至少能促使法院在裁定书中说明“为何三次表扬仍不足以认定悔改”,从而为后续救济留下空间。

第四步:构建“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链

一份有力的减刑材料,不能只有“表扬三次、积分224分”的结论,还要有过程性证据:

  • 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综合情况表;
  • 教育学习记录、劳动改造表现、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 认罪悔罪书、对被害人的歉疚表达;
  • 亲属代为退赔、缴纳赔偿的凭证,或明确的还款计划;
  • 监狱民警对罪犯服刑表现的书面评价。

证据链的目的,是让法院看到:虽然赔偿没有完成,但罪犯的认罪态度、行为矫正、劳动表现均已达到“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

第五步:在公示期内主动向法院提交意见

减刑案件立案后会进行公示,本案也提到“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公示期是表达意见的关键窗口。罪犯本人及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在公示期内向审理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针对执行机关提请材料中的不利表述逐项质证。即使法院最终仍裁定不予减刑,经过专业质证的意见也能为下一次减刑提请奠定事实基础。

四、延伸思考与行动建议

不予减刑并不等于“永不减刑”。需要明确的是,减刑裁定是生效裁定,不存在上诉程序;与其纠缠于“上诉”,不如聚焦下一次提请的条件。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沈某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主要原因包括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较高。那么下一步要做的,不是抱怨裁定不公,而是对症下药:

  • 有履行能力的,应尽快履行或部分履行赔偿,并保留凭证;
  • 确无履行能力的,通过执行法院出具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
  • 狱内消费合理化的证据要留存,避免被认定为高消费;
  • 继续遵守监规、参加教育,积累新的表扬和积分;
  • 待法定间隔期满后,由监狱再次提请减刑,届时新的改造表现和财产履行情况都会成为重新审查的依据。

如果收到的是不予减刑裁定,更高效的路径是:聘请专业律师对裁定书进行分析,梳理法院否定的具体原因,完善下一次提请材料,并通过驻监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刑事辩护是一场长跑。即使案件已经到了刑罚执行阶段,每一次减刑机会都值得用专业方法认真争取。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减刑相关问题,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也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问题,我们将结合案例继续为你拆解。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黑01刑更3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