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4
#辩护 #犯罪构成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第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哈尔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性与社会性辩护要点分析

刑事辩护的实践价值,不仅在于对法律构成要件的精准拆解,更在于透过案件细节发现裁判规则的真实边界。本文以(2018)黑01刑终873号刑事裁定书为样本,围绕“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核心争议,剖析辩护思路的攻防要点,为类案办理提供可操作的实务参照。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概述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发建设“尊荣华府”小区期间,伙同项目负责人韩某某,以工程需要资金、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签订借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收据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共计3222万元。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肖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

肖某某及辩护人上诉提出:主观上没有扰乱金融秩序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未侵犯金融秩序稳定,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辩护争议焦点:公开宣传与不特定对象的认定

本案二审阶段的核心争议,集中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性”与“社会性”两个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肖某某仅向特定熟人借款,未公开宣传;而法院则认为其行为已超出民间借贷范畴,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特征。

(一)判决书原文中的关键认定

原审判决认定吸收存款事实时,明确使用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的表述: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借款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以签订借款协议用商品房作抵押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于某、王某2、周某、刘某2、杨某1、甘某、付某、孙某1、苏某、王某1、石某、张某1、张某2、安某、滕某1、孙某2、王某3、杨某2等18人非法吸收存款2716万元;肖某某伙同韩某某另以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并开具收据作抵押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吴某、曲某、刘某1、郑某1、王某4等5人非法吸收存款506万元。”

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亦回应了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在木兰县开发建设尊荣华府小区,因工程需要通过支付高额利息等方法获得资金,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辩护律师的审查步骤

面对此类指控,辩护律师应当依次审查以下四个维度:

  1. 审查“公开宣传”的客观证据。重点检查有无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信、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证据。本案判决书未列举公开宣传的载体,法院更多依赖“人数众多、范围广泛”的事实推定公开性。

  2. 审查“社会性”对象范围。辩方需梳理全部出借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区分亲友借贷与陌生公众投资。本案中18名出借人是否均为肖某某直接熟人?原审判决未予区分,仅以“不特定人员”概括,这为辩方提供了争点。

  3. 审查主观故意与目的。是否有“扰乱金融秩序”的故意,以及资金是否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肖某某辩称资金用于工程,但法院认为“支付高额利息等方法获得资金”本身即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推定其具有故意。

  4. 审查行为后果与刑事违法性。是否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出借人受损,以及是否已取得相关金融许可。本案中肖某某系房地产开发商,并非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向公众融资即构成行政违法,进一步升格为刑事犯罪。

三、裁判逻辑对刑事辩护的启示

本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反映出司法机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采取实质判断标准:

  • 人数与不特定性是核心。即便没有铺天盖地的广告,只要借款对象超出亲友范围且人数较多,就可能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人员”。
  • 高息利诱是“非法性”的重要佐证。判决书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反复出现,成为认定其行为具有集资性质的基石。
  • “用于生产经营”不等于出罪。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可以从轻或免罚,但本案中肖某某未能清退,且数额巨大,法院未采信该辩护理由。

可见,刑事辩护不能仅停留在“没有公开宣传”的否认层面,而应主动构建“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性质边界,需从借款对象、信息来源、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多维度收集证据,方能形成有效抗辩。

四、结语与延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民营企业家高频涉罪罪名,近年来司法政策强调“宽严相济”与“保护民营企业”。但本案表明,只要形式上符合“四性”特征,若无力及时清退,仍然面临实刑风险。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在侦查阶段便介入证据固定,重点梳理借款关系网络图,区分“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并积极促成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

若您或所在企业正面临类似资金合规风险,建议及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进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合规性审查,防患于未然。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黑01刑终873号